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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化新闻网讯(记者 林
琳)近日,黄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咨询,儿子、儿媳最近协议离婚了,协议中有分割她赠予的房子的内容,她是否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。
黄女士告诉记者,儿子、儿媳是2006年结婚的,当时没有房子,黄女士将庄山的一套房子送给他们居住,不过房产证没有过户。今年年初儿子、儿媳因为感情不和,签订了离婚协议书,在她不知情的状况下,两人在离婚协议上将她赠予的房子进行了分割。黄女士 问自己是否有权利请求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。
记者咨询了江民律师事务所,工作人员张凯告知,黄女士的儿子、儿媳在协议中处分了她的财产,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,黄女士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。但离婚协议不仅是一个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,而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、子女抚养等内容,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一条就规定,男女自愿离婚的,准许离婚。因此黄女士无权要求撤销协议中的协议离婚这项内容,她所能请求撤销的只能是涉及她房产的协议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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